规章制度

评分标准
发布时间:2022-01-13 16:12:24      点击次数:233

表演项目评分方法与标准

一评分方法

表演项目的满分为10分。裁判员根据运动员现场发挥的技术和表演水平,按照与“竞赛项目等级评分的总体要求”相符程度,并与其他的表演项目进行比较,确定该项目的等级分。裁判员评分可到小数点后2位数,尾数为0~9。

二评定标准

分为3档9级,其中:9.00—10.00分为优秀;8.00—8.99分为良好;6.00—7.99分为及格。

三第七条裁判长对评分的调整

当评分中出现明显不合理现象时,在示出运动员最后得分前,裁判长须经总裁判长同意,可调整运动员的应得分。裁判长调整分数范围为0.01分至0.03分。

四总体要求

(一)不得做出与体育道德相违背的动作及手势。

(二)以双节棍技术为主要内容,并能较好的吸收和融合武术和其他艺术形式的元素。

(三)能较好地利用其他艺术的表现手法,来烘托双节棍的技术风格。

(四)结构严密、内容充实、技术熟练、配合默契、主题突出,富于时代气息,充分展现积极、健康、向上的精神风貌。

(五)音乐与主题和动作密切配合。

(六)富有创新意识。

五裁判长扣分和最后得分

(一)完成套路时间

完成套路时间不足或超出规定。凡不足规定时间达2秒以内扣0.1分,达4秒以内扣0.2分,达4秒以上,最多扣0.3分;凡超出规定时间达2秒以内扣0.1分,4秒以内扣0.2分,达6秒以上,最多扣0.3分。

六重做

(一)运动员因客观原因,造成比赛套路中断者,经裁判组许可,可重做一次,不予扣分。

(二)运动员动作遗忘、失误等原因造成比赛套路中断者,可重做一次,扣1-3分。

(三)运动员临场受伤不能继续比赛者,裁判长有权令其中止。经过简单治疗即可继续比赛的,可按排在该组最后一名继续上场,按重做处理,扣1-3分。

七出界

(一)身体的某一部位接触线外地面,扣1-3分;整个身体出界,扣1-3分。

八参加人数

集体项目的人数,少于竞赛规程规定的人数,每少1人,扣0.5分。

九配乐

配乐不符合竞赛规程规定者,扣0.5分。

十最后得分的确定

裁判长从运动员的应得分中减去“裁判长的扣分”和加上“裁判长调整分”,即为运动员的最后得分。

第九章其他

一在竞赛性质、任务有特殊要求时,可在竞赛规程中做出相应规定。

二比赛时各组裁判员座位

裁判席在主席台对面,裁判员之间要有50公分的间距。

★为裁判长

□为裁判员

△为记录员

三比赛场地设立仲裁委员会、竞赛监督委员会、总裁判席、总记录席。


您感兴趣的内容
上一条:竞赛规则
下一条:行礼

返回列表